由上海市工商局起草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近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上海市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对外公布。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上海市工商局自1996年颁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以来,共认定了16批917件上海市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在推动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办法体现了3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突出对企业的保护和服务,二是凸显认定工作的社会性和公正性,三是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具体制度方面,该办法主要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健全著名商标认定程序,通过制定回避制度、保密承诺制度、异议核实制度等,保证评审结果科学、合理。上海市工商部门组织设立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须严格遵守评审规则,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评审信息。二是明确著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将著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相同或者近似产品的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商品包装、装潢和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三是强化著名商标的后续监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质量跟踪制度和违法企业退出机制。上海市各级工商机关依法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著名商标管理档案,监督检查著名商标使用情况,对著名商标保护工作予以指导。工商部门应当定期收集相关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著名商标商品质量的信息,有重点地开展著名商标商品质量跟踪调查。